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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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管前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尤溪县管前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0,074.03元。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