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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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福胤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广汉市斯盛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福胤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汉市斯盛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8045.37元,并支付利息(以前述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广汉市斯盛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广汉市斯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