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9.57%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在年利率9.57%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向当阳农商行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2019)鄂058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1448元(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