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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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 开阳县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0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负担42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