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贵阳市开阳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贵阳市开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保险人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缓交),由***负担1075元,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贵阳市开阳支公司负担1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183元,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贵阳市开阳支公司负担41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