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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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959.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