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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粤0233执20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