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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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建筑设计院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佳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支付质量鉴定费用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7-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