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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市理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肥城东升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肥城东升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及第三人泰安市理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已经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东升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60000元/年计算);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东升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肥城东升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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