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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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86.39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2日至还清借款本息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团结南路西(袁张营)项城市房权房权房权证市区字第**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