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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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维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维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964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964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维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4.8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