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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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公安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奥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提成款399888元; 二、被告东莞市奥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553.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13.4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33.45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3943.45元,由被告东莞市奥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