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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超大高新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93742.25元予***、***、***、***;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7.42元,减半收取计4823.71元(四原告申请缓交)。由四原告负担470.6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负担4353.07元;原、被告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