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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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卡曼特环保脚垫有限公司 余姚市奥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1754482元、支付利息631825.31元(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以借款1754482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891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