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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洛阳硅业集团有限公司股利44954287.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洛阳硅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53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327元,由原告洛阳硅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27元,由被告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000元(已由洛阳硅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可在执行时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