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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等值房产、机动车辆(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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