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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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等值房产、机动车辆(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