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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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顺吉货运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宜兴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赔偿宜兴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3143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98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鉴定费160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16986元。(公交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1698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