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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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63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63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货款255775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25577.5元; 五、驳回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8015元,由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208元(已交纳),由***负担18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892元,由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负担602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6元,由持名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907元(已交纳),由***负担44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