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限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