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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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柏谷坞新型墙材厂 河南豫铁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偃师市柏谷坞新型墙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0.96‰计算,自2019年4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44‰计算)。 二、被告***、河南豫铁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偃师市柏谷坞新型墙材厂、河南豫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