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龙潭二手房字00159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本金208167.37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12日利息28394.6元;2019年11月1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369号卢瓦尔小镇*-**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S000420***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