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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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登封市蓝天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登封市蓝天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共计1865315.22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违约金(以1865315.2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登封市蓝天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 三、原告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登封市嵩山路南段东侧白龙小区2号楼3单元5层505办理抵押登记(豫20**登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85号)的房产,对***和***分别位于登封市爱民路与菜园路交叉口东南角公交公司家属院1号楼2单元5层503号、登封市少林路东段北侧嵩阳办家属院(鑫华小区)2号楼2单元6层603共同办理抵押登记(豫20**登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98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应对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2元,减半收取11741元,由原告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947元,被告登封市蓝天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0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