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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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 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减已付利息款50.8万元); 二、被告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5万元; 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被告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00元,由被告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被告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