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保山市隆阳区融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融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至2019年4月24日止的利息708000元,并承担按上述本金以月利率10‰计算自2019年4月25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保山市隆阳区融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由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1970元,减半征收10985元由被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