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桂0422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宇铭、黄韬华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桂042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宇铭、黄韬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保险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宇铭、黄韬华偿还16754.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宇铭、黄韬华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扣划被执行人黄宇铭的银行存款,并办理了款项发放手续。 本院认为,(2017)桂042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1.32元已由被执行人黄宇铭、黄韬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桂042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