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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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5民初2019号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勇,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龙光,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白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丹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柏松 书记员于淼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