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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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熙光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精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3624号 原告:淄博熙光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太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66825065。 法定代表人:刘永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亮,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精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575175。 法定代表人:石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淄博熙光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精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熙光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淄博熙光赢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巩若润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佼 书记员齐秋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