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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市昱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珠海市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39353元(其中车辆损失125178元、施救费9000元、评估费5175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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