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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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牛头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翁源县牛头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7792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共366063.2元。2019年10月20日后的利息按实欠本金按年利率12.3%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翁源县牛头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详见韶中一评字(2016)C010号《翁源县牛头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抵押资产评估报告》)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4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翁源县牛头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