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共计115535元,2019年7月20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抵押物:位于仁化县董塘镇安岗村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仁林证字(2010)第4400474641号、仁林证字(2010)第4400474642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2.20元(原告已经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62.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6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62.2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