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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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真如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11806号原告: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11806号原告:陕西真如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良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该公司,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真如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真如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3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马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冯杰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