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阆中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4229.3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18920元; 上述赔偿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负担;鉴定费1600元,由***负担。(以上费用,***已预交,由***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