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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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鑫源家私广场有限公司 山西亨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 山西旭利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70000及罚息(按月利率6.3‰加收50%即9.45‰计算,从2019年11月29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省运城鑫源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山西亨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西旭利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94.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694.79元,由被告被告山西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山西亨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西旭利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