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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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医院 四川阆宏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孙志红11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孙志红34152.95元; 三、***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孙志红3922.05元; 四、驳回孙志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7元,由***负担;首次鉴定费2600元,由***负担。(以上费用,孙志红已预交,由***直接给付孙志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