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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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7455元及利息(以2745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27455元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24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