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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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 新疆华鼎资产评估事务所 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牧业有限公司 新疆盘古大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最高法执复5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吕国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宋美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吕艳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盘古大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 负责人:GAOYANG,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新疆盘古大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盘古大业)诉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集团)、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国美集团、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银行存款30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执行经过 2019年8月15日,国美集团、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对新疆高院冻结国美集团对公账户,冻结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个人账户、冻结吕国才持有的国美集团38.33%(620.3万元)股权,冻结宋美容持有的国美集团17.61%(285万元)股权,冻结吕艳坤持有的国美集团7.63%(123.5万元)股权、冻结国美集团持有的国美集团100%(200万元)股权;冻结国美集团持有的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100%(150万元)股权、冻结国美集团持有的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100%(970万元)股权、查封牌号辽M×××××、辽M×××××、辽M×××××车辆以及查封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名下相应房产等行为不服,向新疆高院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是,(一)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铁路中院)根据新疆高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资产远远超过盘古大业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018年2月26日,铁路中院对查封资产司法鉴定结论是资产价值5.26亿元,远超4200万元及利息的标的额。(二)异议人质押给盘古大业的国美集团24%股权完全能够覆盖盘古大业债权。盘古大业与异议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股协议,均认可出资4200万元可转国美集团12%的股份。为履行借款协议,盘古大业同意以吕国才持有的国美集团12%股权质押为债务担保,后办理了质押登记,吕国才将自己持有的38.33%股权中的24%,价值8400万元股权质押给盘古大业。在诉讼保全中,盘古大业仅提供10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依照法律规定,保全资产不应超过3000万元。(三)异议人企业账户、个人资产全部被查封,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流动,引资及融资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确需采取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综上,请求继续冻结并执行已经质押的24%股权,解除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新疆高院查明,该院依据(2014)新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4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1.冻结国美集团存款3000万元,开户账户XXXX。2.调取三个月对账单。3.冻结吕国才存款3000万元,账号XXXX。同日,该院再次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4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局查封,1.查封宋美容房产证号LTXXXX房产面积477㎡、房产证号LTXXXX房产面积134.4㎡、房产证号LTXXXX房产面积387.33㎡、位于昌图镇西街****面积142㎡、位、位于昌图镇西街****面积142㎡.查封吕国才位于昌图镇南街31组XX栋面积476.14㎡、昌图镇双树子村6组XX栋面积394.28㎡、昌图镇南街31组XX栋面积72㎡、昌图镇南街31组XX栋面积169.4㎡、昌图镇南街31组XX栋面积50.83㎡;3.查封吕艳坤房产证号LTXXXX面积748㎡、房产证号LTXXXX面积748㎡、房产证号LTXXXX面积748㎡、房产证号LTXXXX面积1105㎡、房产证号LTXXXX面积528㎡、房产证号LTXXXX面积529.10㎡。另查封宋美容名下车辆。 另查明,2015年3月26日,新疆高院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国美集团等不服,向本院上诉。2016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2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新疆高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国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盘古大业偿还借款本金40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12月8日的利息,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6月30的利息,以40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三、国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盘古大业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的违约金40.2万元。四、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还查明,盘古大业与国美集团、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之间的另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作出(2016)新0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标的额为18490970.53元。 2016年12月21日、2017年8月14日,新疆高院作出(2016)新执60号、(2017)新执监61号执行裁定,指定以上两案由铁路中院执行。该院于2017年1月14日、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50299893.7元、18490970.53元。 再查明,铁路中院委托新疆华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国美集团、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牧业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的股东权益进行评估,2018年2月26日,评估单位分别出具新华鼎评报字[2018]第2003、2005、2006、2004号资产评估报告,分别为:1.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所有的国美集团(38.33b0.3万元、17.61(5万元、7.633.5万元)股权为:10742.86万元;2.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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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