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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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剩余借款本金4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剩余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888.75元、罚息1140.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