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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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峪支行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1.28‰自2018年12月22日支付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22659.03元);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0万元从2019年12月23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28‰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