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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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乐营销服务部 石家庄晟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乐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8928.6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3845.98元。 上述款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乐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