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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公司支付原告***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29320.72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合计40320.7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8032.02元(已扣减被告***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4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5494元。原告承担1594元,被告***承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