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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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卫市山海矿业有限公司 宁夏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义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2020年7月6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84829.30元,2020年7月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 二、被告***、***、***、***、***、***、***、宁夏义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山海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夏义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山海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94元,减半收取24047元,由被告宁夏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义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山海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