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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157524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33755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财产损失费33755元。 上述判决内容,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各承担350.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16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