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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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唐山唐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175495.06元。并以16175495.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唐山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2426.53元。并以1912426.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27元,减半收取计65163.5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负59426.5元,被告唐山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担负57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负4471元,被告唐山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担负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