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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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50609.17元、利息46923.99元、复利2311.97元(上述利息及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及罚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贷款利率于自11月25日起每12个月调整一次);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5089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4元,财产保全费4527元,合计1634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告***、被告***、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业成家具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