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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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合理开支5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开支1035元; 五、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