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9,554.27元(扣除***已支付的41,000元)。 二、被告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