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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恒东商贸有限公司
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21×××82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21×××34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7×××55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5×××93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00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盛京银行62×××53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33×××42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27×××66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4320元,暂由申请人锦州恒东商贸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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