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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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恒东商贸有限公司 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21×××82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21×××34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本溪市福润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7×××55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5×××93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00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盛京银行62×××53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33×××42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27×××66账号内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4320元,暂由申请人锦州恒东商贸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