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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长治市天成汽运有限公司理赔×××号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2760元及×××号车损失共计人民币76340元,以上两项合计89100元。 二、驳回长治市天成汽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合计3075元,由上诉人长治市天成汽运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