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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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五湖建设有限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天宇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五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26504.5元; 二、被告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五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1703837.17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并按照年利率3.95%承担欠付工程款7726504.5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息; 三、被告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安五湖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43.75元,由吉安五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531.35元,由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8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