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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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6282.83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系统记载的实际欠款数额为准;但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等逾期费用、律师费2500元的总计金额应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